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4-06751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4—0040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厅字〔2004〕189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08:53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基本 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厅字[2004]189号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你社《关于要求省农村信用联社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标准的请示》(浙信联报[200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据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3号、省劳动保障厅浙劳社[2001]250号、省人民政府浙政函[2004]31号等文件规定,鉴于你社的主要职能是受省政府委托,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实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在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前,同意你社及11个市派出机构,参加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今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参保事宜请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联系。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